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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外包装标注“经全国牙防组认证”字样涉嫌欺诈为由,法学博士李刚起诉乐天公司、家和物美公司一案,昨天(12月29日在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乐天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非法“认证”标志,属于虚假宣传,判决乐天公司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李刚一倍商品价款。
李刚博士此次胜诉令人感喟不已。此前,就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资质问题,李刚先后起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全国牙防组的设立机关)和全国牙防组,均被法院以对方“不能作为民事案件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理由驳回。
通过李刚提起的这一系列诉讼以及媒体的披露,全国牙防组不具有法定认证资质,却长期为多家牙膏、木糖醇口香糖企业提供认证的内幕得以公之于众,其认证活动也很快被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勒令停止。从这一点看,尽管李刚的官司打得很不容易,但目前的结果也算是差强人意了。
认证认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诚信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认证认可机构的职业诚信显得尤为重要。记得李刚博士对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提出质疑时,后者却辩称,他们的认证和《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认证不一样,不能用《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来审核他们的资格。这种牵强的解释表明,牙防组实际上陷入了一场深刻的诚信危机———当初为了招徕“生意”、谋取利益,你有意无意向企业隐瞒自己不具有认证资格的事实,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了其认证是“权威认证”的印象;现在,为了推卸责任、洗刷“清白”,你又矢口否认自己是认证机构,否认自己的认证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那么你为企业产品提供的认证有什么意义呢?
无认证资格而从事认证活动,全国牙防组并非唯一的典型。国家认监委日前正式宣布,中国绿色市场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质量安全监管认证中心、中国绿色环保产业认证委员会等五家一度十分活跃的“权威认证机构”,不具有法定认证资格,属于典型的非法认证机构(相关报道见本报12月29日A9版)。这些“黑认证”在诚信上的严重缺失,不啻当前不少中介组织面临的诚信危机的一个真实缩影。
现代社会的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公民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督、协调、规范、代理、咨询、法律服务、认证认可等服务的社会机构,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托。因此,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是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中介组织不诚信的后果尤为严重。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共谋造假,不但可能影响股市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损害整个国家的诚信形象。
频频发生的“认证风波”警示我们,为加强中介组织的诚信体系建设,应当抓紧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员相关行为准则的法律、法规;设立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员诚信档案;健全行业协会的职能,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力度,赋予行业协会对业内中介组织诚信信息的管理权限;同时加大执法力度,鼓励公众和媒体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督,支持针对中介组织违背诚信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提高中介组织、中介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只有让违反诚信原则的中介组织或“伪中介组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警戒,类似牙防组“认证风波”那样的中介失范现象才可望越来越少。(潘洪其)
牙防组认证属非法乐天使用构成欺诈
法学博士李刚在超市购买口香糖时,发现“乐天木糖醇”印有“全国牙防组认证”字样,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备认证资质,并以欺诈为由,将生产商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12月29日),朝阳法院判决原告李刚胜诉,法院认为牙防组认证属于非法,乐天构成欺诈,并判决乐天公司及销售超市赔偿李刚8.9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国家行政法规开始实施,但全国牙防组作为非法定认证机关,乐天公司于2004年仍然接受其作出的“认证”,直至2005年李刚购买口香糖时,乐天公司仍然在产品上使用该“认证”。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基于对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信赖陷入误解而购买商品,因此乐天公司有义务对其虚假宣传向其消费者之一李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家和物美公司作为专业商品销售者,未能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也存在主观过错。据此,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乐天公司和家和物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赔偿李刚经济损失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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