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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已悄然变成一个“吃皇粮”的协会组织。据悉,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成为迄今为止内地惟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
昨天,当有记者向中消协核实此事时,对方没有予以否认,只是表示财政拨款与欧典事件无关。(4月15日《新京报》)
争取政府拨款,享受政府资助,利用政府资金完成公益事业,中消协享受中央财政拨款本身并没有什么值得非议,值得警惕的是,本身半官方身份、行政化很严重的中消协在“吃皇粮”后,会不会加剧其行政化趋势?
中消协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1条),其存在的合法性就在于其民间性与独立性,是一个为消费者进行维权的社会半自治组织。它的维权,体现在一方面充当消费者的代言人,另一方面监督国家公权力依法行使。否则,在国家机关中,有行使行政权力保障消费权利的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机关,有行使司法权力保障消费权利的法院等司法机关,消协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然而,中国的消协是由行政机关向社会团体转轨而来。即使经过长期的与行政机关分离,其行政化色彩仍然浓厚。消协的领导人往往由行政机关指派,其经费有相当部分来自于财政的拨款,这种行政化的特征使得消协的民间性与独立性受到普遍质疑。
近些年来,作为名义上消费者自治组织的消协向体制内靠近,行政化的趋势日趋严重。比如有些地方的消协从原来归属于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市政府领导,运营经费也全部由市级财政专项直接拨付,有些地方消协要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等等,都体现出这种行政化的趋势。而此次,中消协变成一个“吃皇粮”的协会组织,会不会成为实质“变身”,即由一个社会自治组织转而成为一个名义上是社会自治组织,但实质上是官方行政机关的机构,我们不得而知。
值得关注的是,中消协将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这种主要职能的转变,实际上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协“进行社会监督与帮助消费维权并举”的职能规定,意味着消协将自身看作行政机关,行使监管职能,而非主要为消费者维权的组织。这也许可以看作是消协行政化趋势的一种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