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961年“反应停”事件后,英国于1963年设立药品安全委员会。1964年以来实行ADR自发呈报制度即黄卡系统,采用黄色卡片以提高医务人员对ADR的警惕性。
黄卡发至全国医院及开业医师,以此作为药品上市后监测一种手段。药厂在法律上有义务将有关药物的任何不良反应上报CSM,对老药报严重的、罕见的不良反应,对新药要求报所有不良反应,对同时服用多种药无法确定何药为可疑药时,所有药都填上,并经专家评定,决定对报告取舍,有意义的报告储存电脑。重要的结论经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讨论,主席签字以“ADR专辑”通报全国。
黄卡优点
1.可使监测工作永久性地开展下去;
2.信息广泛且具代表性;
3.耗资少
缺点:
1.易受呈报者主观偏见影响,漏报严重。
2.不能提供用药总人数
3.不能代表真正的反应发生数,无法计算发生率。
如雌激素诱发血栓栓塞,心得宁引起眼-皮肤-粘膜病变都由此系统发现。
处方事件监测系统(Presxriptions Event Monitoring Sgstem,PEMS)
1977年由著名ADR专家In man 教授创立的,其方法为利用现有的处方体系,对服某种新药的病人予以分组,医生对同属一组病人的“事件”进行监护。将凡确认为不良反应的症状以及怀疑为不良反应的症状或因发现症状而到医院就诊等包含在“事件”之列。
有三项先决条件:(1)患者与医生保持密切联系,这样可减轻医生负担并避免诉讼(2)取得处方管理局的协助,得到处方签复印件,(3)财政来源。
PEMS可视为YCS的补充和加强。
法国的ADR监察
1.监察体系
70年代法国建立了医院ADR监测中心
84年5月25日 法国政府规定:凡有处方权的内科,产科,齿科等医师都应向地区监察中心(Centre Regional de Pharmacovigilance,ARPV)呈报ADR。
全法国共指定28个地区中心 设在大学的医学院,由药理部门或毒理中心合作。中心设一名主任,下面有200多名专兼职医师或药师。
中心起三方面作用:①收集ADR资料,②向医务界发送不良反应情况的报道和有关药物问题,③对发生的问题进行研究。
澳大利亚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察情况
澳大利亚1964年建立ADR自发呈报系统,并将ADR汇编成册,至今由国家卫生部出版4册,供医务人员参考。
1970年成立了由专家组成的药物不良反应咨询委员会(Adverse Drug Reaction Advisory Committee,ADRAC)处理全国有关ADR方面事宜。
医师、药师在日常诊治中如发现可疑的ADR时,通过电话,信件或蓝卡向ADRAC报告。ADRAC收到报告由医务官员(medical officer)阅读并作出评价,并按报告来源、累及系统、反应类型及药物与不良反应间的因果关系分类。
药物不良反应分为“肯定(certain)”、“很可能(probable)”、“可能(possible)”和“不象(unlike)”四种,并储于电脑中。
ADRAC要求呈报的可疑药物不良反应的内容:
1.所有新药的可疑不良反应
2.所有可疑的药物相互作用
3.明显影响病人治疗过程的可疑药物不良反应:
·死亡
·危及生命
·因药物不良反应而住院
·丧失劳动力
·增加调查和治疗费用
·分娩缺陷
WHO国际药品监察计划
(一)背景
1968年开始进行国际药品监督计划试点、参加国家有当时已建立国家ADR自发报告制度的10国。
1970年世界卫生大会设立永久性的WHO药品监测合作中心,现名“WHO国际药品监督合作中心”,地点设在瑞典的乌普萨拉,由3名药师、2名医学顾问、1名计算机程序员、1名秘书组成。
(二)ADR资料的来源及渠道
对WHO计划来说,不良反应是指为了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或改变人的生理功能,在正常用量下出现的不期望的有害反应。
由医务人员直接把ADR报告交给国家监察中心,大部分国家对具体病例报告的药品与不良反应间因果关系进行医学评价。
(三)向WHO药品监察计划提供报告
至今参加WHO国际药品监察合作计划国家有52个,国家的监测中心以报告表或磁盘方式向WHO中心报告病例,内容有四个方面:
(1)病例号和病人一般情况;
(2)不良反应的描述;
(3)用药的情况;
(4)背景资料及国家中心意见。
(四)WHO资料库的应用
WHO中心所收集到的资料为参加WHO合作计划的各个成员国家中心共享。WHO中心要求各成员国家中心每3个月向它报告ADR病例,该中心也是每3个月进行汇总、分类,并以不同的汇总材料反馈给各成员国家中心。
(五)WHO中心的其它工作
1.与某些成员国家中心合作,开展药物流行病学调查。
2.对病例报告较多的药品进行某些ADR追踪。
3.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国家中心代表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解决问题,讨论下一步协作。
比如1993年9月WHO和国际医学组织联合会(IOMS)在日内瓦的WHO总部召开了国际药品监察合作计划第16次国家中心代表会议和CIOMS第27届圆桌会议,中心议题都是关于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监测问题,当时我国卫生部应邀派人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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